嘉義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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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自109學年度第1學期起與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擬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注意事項
公告
王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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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務訊息
| 2019-10-25 | 點閱數: 1314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4
月
21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90043863A
號函暨「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3
條及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辦理
。
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並
擬自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同時取得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籍之學生,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函報教育部許可後進行合作。
請擬自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與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擬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由各該學校於
109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
,檢具合作計畫
1
份(併附光碟
1
份)函報國教署,並將合作計畫一式
15
份以副本抄送國教署委辦學校國立和美實驗學校教務處協助彙整;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並列為考核之參據。
檢附旨揭合作計畫參考格式電子檔
1
份供參
。
1)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與國立高中訂定者.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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