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轉知所管高級中等學校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各校辦理「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注意事項
說明:
一、學費補助申請對象、原則及系統:
(一)申請對象: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免納學費之學生。
(二)申請原則:自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符合學費補助申請對象之學生,均不必主動申請學費補助,各校亦無需受理申請。各校學生不必提供申請表、切結書及戶口名簿,另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綜合高中學術學程二、三年級學生,亦免再查調家庭年所得總額,請各校不必再蒐集相關資料。
(三)免學費補助相關規定,請參考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https://svhs.ncnu.edu.tw/index.aspx)
二、各校(縣市政府)至助學補助系統系統繕造請款清冊期程為113年 2 月 15 日(星期四)起至 4 月 15 日(星期一)止,後續檢附免學費人數金額統計表及領據函報縣市政府(國教署)核撥經費。
112年 10 月申請獲許可辦理嘉義縣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新生,縣府將於「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基本資料庫」(網址: https://gov.tw/Ud8)完成學生學籍申報後,與舊生一起至助學補助系統系統繕造請款清冊,依系統查調之補助金額通知申請人提供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舊生已提供者免附)辦理請款、撥款作業。與學校合作者,由學校辦理免學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