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5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63927A號函、「高級中等教育法」、「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辦理。
二、查本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36條第1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
三、經本府核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書之申請人(與學校合作者請洽學校申請),請依申請核定計畫填妥申請表件(表格分普通科、職業類科2種),於112年8月31日前將相關表件寄送嘉義縣政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承辦人辦理。普通科之申請資料須先上傳至「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辦理「財稅查調專區─家庭年所得送查」,教育部國教署預計於112年9月28日(星期四)公告學生是否符合補助條件之查調結果,俾憑辦理補助申請,逾期申請者,因截止後系統無法再補查,請申請人逕洽數位發展部「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辦理所得查調。